衢州市 关于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文件精神,现将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具有本市户籍。

 

二、补贴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持证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持证残疾人,按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的10%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参保地财政负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思路,尽量采用数据对接,让群众少走路。

 

(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补贴资金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人力社保、财政、残联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核对等对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积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努力通过社保扶贫,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

 

(四)本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