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劳务派遣单位:

 

近年来,我市部分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或者未参保。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条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以上情形属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为进一步规范跨地区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请各劳务派遣单位自即日起至五月底前开展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为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属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日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