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的通知
青社服局函〔2019〕102号
省本级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48号)、省人社厅《关于抓紧开展2019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稳岗返资金使用范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件规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工生活补助等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二、各企业要建立健全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洁风险。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未按稳岗返还支出项目使用返还资金的企业,按照《青海省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2019〕15号)的要求,对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责任分工追究相关责任。
三、积极配合社会保险及审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如实准确提供相关资料。核查本单位社会保险费欠缴情况,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用,做好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
四、要做好《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工作,补全相关内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联 系 人:张 鹏
联系电话:0971-8258442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