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鲁人社字〔2016〕313号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驻济各高等院校、中央驻济有关单位: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生育医疗费统筹以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原有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和管理措施需做相应调整完善。为妥善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做好生育待遇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1.产前检查:1200元,超过35周岁(含)怀孕的增加600元;

2.怀孕10周以内(含)的引流产:700元;10周以上引流产:2100元。原怀孕不满4个月及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定额标准不再执行;

3.顺产:2700元;

4.阴式手术产:3100元;

5.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

6.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情需要,需住院取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2000元;

7.绝育手术费:1200元;

8.复通手术费:1800元。

 

二、增加、调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

 

1.宫颈机能不全(宫颈环扎术)

2.减胎治疗

3.先兆流产、先兆早产

4.原文件中“前置胎盘”改为“凶险性前置胎盘”

5.妊娠合并血液系统疾病

6.妊娠合并甲状腺机能减迟、系统性红斑狼疮

7.生育过程中,一并对子宫肌瘤、卵巢及输卵管良性病变等疾病手术治疗

8.其他与生育有关的病症(经社保局组织专家审核确定)

 

三、其他事项

 

1.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的50%支付生育补助。

2.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需要提供的材料,原文中:“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和“外省签发生育证的需要签发地派出所开具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统一为“育龄妇女管理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明)”。再生育子女的,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签发的生育证。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8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