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测算基金结余情况,研究落实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合理确定费率。

 

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做好相应政策调整准备,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待遇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拟订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措施,及时向同级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各统筹地区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测和管理,按月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及时了解基金动态变化,充分考虑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调整、本地出生人口情况及待遇支付情况等因素,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6—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基金市级统筹机制,加快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三、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基金测算情况和贯彻执行适当降低费率政策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符合适当降低费率规定的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

 

四、各统筹地区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沟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1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