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

陕劳发〔1997〕515号


各地、市劳动局: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后;记账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保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以前,由省劳动厅根据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基金保值增值情况等公布当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全省按统一的记账利率计算当年利息。

 

二、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为7.47%。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