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
陕劳发〔1997〕515号
各地、市劳动局: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后;记账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保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以前,由省劳动厅根据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基金保值增值情况等公布当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全省按统一的记账利率计算当年利息。
二、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为7.47%。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