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14〕188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2013〕208号)等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问题。已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 88号)第四十一条(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本市城乡居民,以及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农业转移就业人员,不纳入《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20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4〕20号文”)规定的灵活就业(含个人灵活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起来就业,下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二、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问题。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含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的50%给予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含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代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总和的50%给予补贴。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适当放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提高补贴标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除按珠人社〔2014〕20号文规定渠道支出外,各区放宽补贴条件及提高补贴标准部分所需资金从本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关于本通知与珠人社〔2014〕20号文衔接问题。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发放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再重新核定;尚未审核发放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2014年9月29日


附件下载:

  1. 珠海市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