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市、县)人民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关于待遇领取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

 

(二)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

 

1.年平均缴费档次不超过900元的,每月增发20元;

2.年平均缴费档次在900元以上但不超过1500元的,每月增发40元;

3.年平均缴费档次在1500元以上的,每月增发60元。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不享受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若选择不补缴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重新选择补缴:

 

1.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户籍老年人、未享受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并从补缴后,办理完毕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缴费年限每相差1年,基础养老金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05元基础上减发3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累计参保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中断缴费的,可允许补缴,但不能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待遇。

 

(六)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其原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年限,可作为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依据。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其在军队服役年限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0元。

 

(七)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关于基金管理

 

2014年9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全省的安排部署,逐步实行市级管理。

 

四、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关于基础养老金地方承担部分及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五、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