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复合药纳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渝人社发〔2013〕1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及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84号)要求,现就复合药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支付条件

 

(一)由《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两种或两种以上西药(其通用名称及剂型均已列入《药品目录》,且剂型相同)组成的一种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叫复合药,但该复合药的通用名称未列入《药品目录》。

 

(二)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复合药,其价格不得高于组成的各单方药品价格之和。组成单方药品价格按与复合药同质量层次的物价部门批准的最高零售价计算。其品规不同的按《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0〕2452号)折算。

 

二、申报审核

 

(一)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经营企业向市社会保险局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填报复合药申报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3.复合药法定说明书;

4.复合药所组成相同质量层次单方药品的价格资料;

5.复合药价格资料;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初审。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社会保险局初审合格的复合药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印发纳入《药品目录》的文件。对纳入后的复合药,提供国家或我市物价部门定价资料的,市社会保险局及时将其维护医保信息系统,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未提供物价部门定价的,待其提供相关资料后纳入支付范围。

 

三、复合药管理

 

纳入《药品目录》的复合药按照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管理,原则上按照其功能主治药的限定支付范围,对无法区别功能主治药的,执行组成单方药品中较严的限制支付范围。

 

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申报表


附件下载:

  1. 重庆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申报表.doc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