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社保备案及待遇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恺社会事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市直和驻惠有关单位: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对纳入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简称“死亡人员待遇”)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仍按原渠道解决,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机制,保证社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保备案制度

 

纳入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的,由所在单位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发部门提供死亡人员信息备案申请函(含单位名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单位联系人,单位盖章等)申请备案。

 

二、建立社保待遇核查制度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备案函按规定办理停止死亡人员参保和相关待遇发放,并在次月10日前组织对死亡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以及是否多支付相关待遇等情况进行核查,向申请备案单位提供死亡人员参保情况核查表。

 

三、依法追回社保基金损失

 

(一)由于死亡人员家属(指法定继承人,下同)或所在单位瞒报、延报死亡人员信息,造成多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及家属承担相关责任,多支付的社保待遇及基金损失依法追回。

 

(二)所在单位在备案次月10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死亡人员参保情况核查表,同时将多支付社保待遇等具体情况及时告知死亡人员家属,并从死亡人员待遇中冲减多支付的社保待遇按规定退回缴入相应社保账户。死亡人员待遇不够冲减多支付社保待遇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向家属追回。

 

(三)死亡人员家属拒不配合所在单位退回多支付社保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社保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回多支付的社保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中央和省驻惠单位以及其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社保备案申请函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参保情况核查复函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6日


附件下载:

  1. 惠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社保备案申请函.doc
  2. 惠州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参保情况核查复函.doc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