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函

陕社保函〔2015〕94号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意见》精神,继续深化改革,规范全省养老保险系统业务经办,现就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各级经办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规定,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二、足额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部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精神,严格落实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严格计算缴费基数具体项目,应该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的要坚决纳入,做到不漏项、不缺项,确保足额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准确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在60%以下的,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在60%至300%之间的,以职工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要列入重点稽核对象,各级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四、及时足额向地税部门传递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14]185号)要求,严格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及时足额传递。

 

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强化政策宣传,省局适时将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问题严重的市县将结合年度稽核工作进行实地检查,保证养老保险费依法核定,应收尽收。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4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