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执行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宁社保发〔2014〕16号


各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红寺堡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27号)规定,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核定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发生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53.91万元)予以核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4年3月26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