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陕人社发〔2013〕3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下同)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一类工资区1035元,二类工资区945元,三类工资区855元,四类工资区783元。工资区划分按原规定执行。已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二、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三、1966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纳入统筹人员),按照陕人社发[2013]18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2000元的,补足到2000元。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