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对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的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实施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8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第76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妥善解决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的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现就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实施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省政策性破产企业(含中央在陕军工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中符合低保条件且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安置困难人员)。

 

二、补助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承担8%,其余12%予以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承担2%,其余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助。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原政策性破产企业所在市财政、存续国有企业按照5:3:2的比例分担。

 

原政策性破产企业没有存续国有企业或已重组为非国有企业的,存续企业应承担部分按照3:2的比例,分别由省、市财政再分担。

 

对中央在陕军工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困难人员的补助,有存续国有企业的,由省财政和企业按照4:1的比例分担;没有存续国有企业或已重组为非国有企业的,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三、资格认定

 

一次性安置困难人员资格由各市国资部门负责认定。原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存续企业或主管上级领出具政策性破产时一次性安置人员名单,并附政策性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原始资料;一次性安置人员须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社区开具的当年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资料。

 

资格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后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当年的资金补助。

 

四、缴费及补助办理程序

 

一次性安置困难人员缴费时,持资格认定有关资料,只需将个人应承担部分和存续国有企业承担部分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档案托管机构。原政策性破产企业没有存续国有企业或已重组为非国有企业的,只需缴纳个人应承担部分。

 

原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存续国有企业的一次性安置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存续国有企业领取应由企业承担的缴费补助。

 

省、市财政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分别由省社会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省财政,省财政直接将资金划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各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由市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与市财政结算。2012年按实际办理情况划拨。为了不影响一次性安置困难人员办理退休,从2013年起,每年年初按照上年执行情况预拨付,年底结算。

 

五、工作要求

 

对一次性安置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助,是省委、省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资部门负责做好一次性安置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调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存续企业发放其应承租的缴费补助;人社部门要做好一次性安置困难人员参保工作及补助资金统计汇总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六、本通知规定的基本保险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与《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七、本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