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二〇一一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合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㈡193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1年1月1日至193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4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在此基础上,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㈡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㈢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㈣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在1000(含1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至1100(含11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增加后不足1100元的,补足到110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100元至1200(含12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加后不足1195元的,补足到119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200元至1300(含1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增加后不足1290元的,补足到1290元;基本养老金在13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加后不足1385元的,补足到138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和第二条㈠、㈡、㈢款规定的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2011年调整后,195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700元的,补足到1700元,其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000元的,补足到2000元。

 

六、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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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操作细则

 

一、操作说明

 

⒈“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调整后的新标准,从纳入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⒉退休人员按第一条第二款调整时,出生年月日按数据库中“档案出生时间”确定。

 

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继续按照陕劳社函[2006]555号规定及省社会保障局请示省厅后2007年3月14日电话通知增加的范围,分正高和副高确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但不在以上范围内的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必须经过省职改办确定后,方可享受此次有关待遇调整政策。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在职时申请或申报,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的,由单位出具申请高级职称原件并提出书面申请,可享受此次调整。具有高级职称的退职人员也可享受此次调整。

 

⒋第二条第二、第四款的“参加工作”,按照陕劳社发[2006]154号文件规定,部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增加的公私合营前工龄的人员,不更改数据库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但可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增加的工龄前推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按规定享受应增加的养老金。

 

⒌原工商业者身份,按照陕劳社发[2008]4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原工商业者”标识。

 

⒍按照陕人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标准达不到所在市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每年都应在待遇调整前予以补齐。由于每年调待在先,补齐滞后,操作时,先进行待遇调整,各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公布后,在调待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予以补齐。

 

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随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一并进行,直接在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原标准上按照职务级别增加。具体标准为:师职(含技术6、7级)每人每月120 元、团职(含技术8、9级)每人每月100元、营职及其以下(含技术10级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

 

⒎此次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由省社会保障局公布全省各市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再执行文件第三条。

 

二、文件执行顺序

 

实际操作时,先执行文件第二条第四款,再按顺序执行其他条款,符合条件的,依次累加。

 

三、其他事项

 

以上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时,按陕人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军转干部职级补助、按陕劳社发[2005]7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劳模补助、部分原厂长、经理增加的补助不作为调整基数。按陕财办企[2008]67号文件规定,尚未完成移交的省属企业中小学退休(职)人员,不参加本次待遇调整;转制单位退休(职)人员,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以上操作意见已经省厅同意。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