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㈠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按上款增加后,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㈡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㈢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㈣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㈠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㈡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但未纳入养老保险以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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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操作细则

 

一、操作说明

 

⒈“201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人员按细则第三条第2款操作),调整后的新标准,从纳入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⒉退休人员按第一条第二款调整时,出生年月日按数据库中“档案出生时间”确定。

 

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继续按照陕劳社函[2006]555号规定及省社会保障局请示省厅后2007年3月14日电话通知增加的范围,分正高和副高确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但不在以上范围内的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必须经过省职改办确定后,方可享受此次有关待遇调整政策。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在职时申请或申报,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的,可享受此次调整。具有高级职称的退职人员也可享受此次调整。

 

⒋执行第二条第二款时,“参加工作”包括:按照陕劳社发[2006]154号文件规定,部分由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增加的公私合营前工龄的人员,不更改数据库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但可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增加的工龄前推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按规定享受应增加的养老金。

 

⒌原工商业者身份,按照陕劳社发[2008]4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原工商业者”标识。

 

二、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照陕人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标准达不到所在市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每年都应在待遇调整前予以补齐。由于每年调待在先,补齐延后,操作时,先进行待遇调整,省局公布各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后,再予补齐。

 

退休(职)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定额补助”随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一并进行,直接在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定额补助原标准上按照职务级别增加。具体标准为:师职每人每月770 元、团职每人每月130元、营职及其以下每人每月100元。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定额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由省局公布全省及各市本次调整后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执行文件第四条。

 

三、其他事项

 

⒈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时,按陕人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军转干部职级补助、按陕劳社发[2005]7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劳模补助、部分原厂长、经理增加的补助以及志愿军补助、联动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不作为调整基数。按陕财办企[2008]67号文件规定,尚未完成移交的省属企业中小学退休(职)人员,不参加本次待遇调整;转制单位退休(职)人员,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⒉按照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已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享受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享受养老补贴但未纳入统筹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原未享受养老待遇、直接按照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新纳入养老保险、2011年底前办理退休按月发给养老金的人员,享受此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纳入统筹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同步执行。

 

以上操作意见已经省厅同意,仅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操作使用,不得对外公布。

 

附件:

 

附表1: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汇总表

附件2: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待日报表

附件3:2012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困难生活补贴调整情况表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