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二〇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㈠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㈠依据陕劳社函[2006]555号等文件规定由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㈡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㈢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3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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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操作细则

 

一、操作说明

 

⒈“2012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人员,调整后的新标准,从纳入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⒉退休人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调整时,出生年月日按数据库中“档案出生时间”确定。

 

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继续按照陕劳社函[2006]555号规定及省社会保障局请示省厅后2007年3月14日电话通知增加的范围,分正高和副高确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但不在以上范围内的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必须经过省职改办确定后,方可享受此次有关待遇调整政策。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在职时申请或申报,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的,可享受此次调整。具有高级职称的退职人员也可享受此次调整。

 

⒋执行第二条第二款时,“参加工作”包括:按照陕劳社发[2006]154号文件规定,部分由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增加的公私合营前工龄的人员,不更改数据库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但可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增加的工龄前推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按规定享受应增加的养老金。

 

⒌原工商业者身份,按照陕劳社发[2008]4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原工商业者”标识。

 

二、其他事项

 

⒈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时,按陕人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军转干部职级补助、按陕劳社发[2005]71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劳模补助、部分原厂长、经理增加的补助以及志愿军补助、联动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不作为调整基数。按陕财办企[2008]67号文件规定,尚未完成移交的省属企业中小学退休(职)人员,不参加本次待遇调整;转制单位退休(职)人员,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⒉已按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享受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纳入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纳入统筹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同步执行。

 

以上操作意见已经省厅同意,仅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操作使用,不得对外公布。

 

附件:

 

附表1: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汇总表

附件2: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待日报表

 

2013年调待操作细则补充意见

 

部分执行145号文件的超龄人员,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费用缴清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其基本养老金发放是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执行。由于调待程序按照“退休时间”来确定调待人员范围并从2013年1月1日起补发调待增加的养老金,操作时,经办机构应对这些人员作“暂停发放”处理,取消不应补发的调待资金。

 

综合处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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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答记者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2013年4月2日

 

今年是自2005年以来第九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政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来,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尤其是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非常关心此次调整,通过电话咨询政策较多,为此,记者就广大退休人员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

 

记者:今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工作进展如何?

 

负责人:国务院第229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并于1月16日召开全国视频会议对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做了安排部署,要求各省要在3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我省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于3月20日印发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文件,并加紧组织实施此项工作。截止3月22日,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已顺利完成,1-3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3月26日起就发放到退休人员的银行存折上,从4月份起,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确保发放。

 

记者:今年养老金调整有什么新的规定?

 

负责人:与往年相比,2013年国家调整养老金政策有新的要求,以前调整,国家规定调整水平按照 “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今年人社部、财政部明确规定按照“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0%确定”,超过规定水平的方案不予审批。

 

记者:今年我省调整养老金的总体水平如何?

 

负责人:按照人社部的统计数据,2012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1861元,1861的10%为186元,因此,今年我省只能按照人均186元的水平调整。需要说明的是,186元是所有退休人员调整的平均水平,缴费年限长、年龄大的退休人员及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调整的水平会高于186元,而缴费年限短、近几年退休年龄相对较小的退休人员调整的水平会低于186元。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全国性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必须强调纪律,才能做到步调一致。另外,国家正在研究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调整养老金涉及到基金的大幅支出,统一要求有利于今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要求和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自行提高标准调整。

 

记者:为什么今年按缴费年限调整由去年的4元降低到3元?

 

负责人: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调整多少钱,是由全省调整的总体水平决定的。2013年调整,若不考虑高龄倾斜因素,我省每人按绝对值调整了80元,退休人员平均缴费年限为29年,也就是说按缴费年限人均调整87元,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与按绝对值调整的幅度大体相当,既体现了公平因素,也体现了效率因素。2012年全省的调整水平较高,而今年只达到上年度平均养老金的10%,总体调整水平低了,按缴费年限调整的金额也就降低了。

 

记者:为什么总体水平降低了,而对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倾斜力度还加大了?

 

负责人: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大多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他们曾经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和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国家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明确规定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给予倾斜。在今年全国养老金调整视频会上,国家对此又作了强调和要求。所以,去年和今年两次调整养老金时,我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倾斜力度比较大,达到了国家的要求。

 

记者: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以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是如何倾斜的?

 

负责人:今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我省除对高级职称退休人员政策倾斜外,还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和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给予了政策倾斜。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两个群体每人每月倾斜增加30元;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即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

 

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在调整养老金时适当倾斜,主要考虑到这两部分退休人员在建国初期为国家的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年龄普遍偏大。由于今年调整的总体水平有所降低,因此,倾斜的幅度也低于去年。对于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记者:今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负责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要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进行。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目前,国家正在积极研究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在今后国家统一部署的养老金调整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努力做好我省的调整工作,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更好地安度晚年。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