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5年)
陕劳社发〔2005〕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7%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仍按工资总额的20%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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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