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1998年)

陕劳发〔1998〕510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养老保险承受能力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1月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4%提高到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缴费工资5%的,不作变动,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工资总额的20%不变,原实行行业统筹部门单位缴费比例另行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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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