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省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便于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确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足额支付,保障工亡职工的权益,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核定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发生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49.13万元)予以核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5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