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核定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发生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此数额的20倍(53.91万元)予以核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0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