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用结算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6〕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错后期(以下简称准备期)参保单位及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应缴费用)、与社保经办机构应拨付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以下简称应拨费用)的结算和职业年金的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和职业年金的计算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60日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开始按月征缴发放的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和职业年金计算办法》(以下简称《计算办法》,见附件)的规定,计算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和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交由参保单位进行核对确认。

 

(二)社保经办机构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对首次实行按月征缴发放的单位,按照《计算办法》的规定,计算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和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交由参保单位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的结算

 

准备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用、应拨费用实行差额结算。应缴费用大于应拨费用的,参保单位应将差额部分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应缴费用小于应拨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参保单位。

 

三、职业年金的征缴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及人员,财政部门将准备期内从在职人工资中预扣的职业年金拨付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及人员,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一并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准备期内在职人员的经费来源(供给方式)发生改变的,其准备期内的职业年金按照参保登记时的经费来源进行征缴。

 

四、此前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

 

此前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符合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条件的单位及人员,在与新制度进行准备期内应缴应拨费用结算的同时,应同步与原试点进行2014年10月1日以来已缴已拨费用的结算。通过与原试点的结算,将以上人员的状态(计划时点)回退至2014年9月30日,已缴费用大于已拨费用的,原试点社保经办机构将差额部分退还参保单位,费用从原试点基金中列支;已缴费用小于已拨费用的,参保单位将差额部分退还原试点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与新制度、原试点费用结算工作分别进行分别划账、分别记账。具体方案由各地另行制定。此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符合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条件的单位及人员,比照以上办法处理。

 

五、其他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差额结算费用和职业年金分别足额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补记准备期内在职人员的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本息,个人账户利息从应缴当月起计算。

 

(二)在进行应缴应拨费用结算的同时,参保单位应按照豫政办〔2015〕89号文件规定兑现在职人员准备期内调整的工资和正常变动的工资,扣除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确定准备期内的实际增资额,并对实际增资与此前“预增发”工资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三)在准备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调出单位将调动人员2014年10月至调动前调整的基本工资、正常变动的工资和“预增发”工资等情况提供给调入单位;统一由调入单位按照豫政办〔2015〕89号文件规定兑现调动人员准备期内(包括2014年10月至调动前时段)调整的工资和正常变动的工资,扣除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确定准备期内的实际增资额,并对实际增资与此前“预増发”工资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六、工作要求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和职业年金计算工作;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有关结算情况通知参保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预算,进行社保补助资金和结算资金的划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精心组织,准确把握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用结算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实施。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