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基本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所附的《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原规定使用年限后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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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