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