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2年)

新人社发〔2012〕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2〕7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2〕72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表:调整后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表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下载:

  1. 新疆调整后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表(2012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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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