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调整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新社险字〔2015〕66号


自治区区级各参保事业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76号)要求,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区级事业单位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区级各事业单位工伤风险类别进行了分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单位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重要性,按期如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申报缴费工作。

 

附件:区级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费率目录表

 

2015年12月4日


附件下载:

  1. 新疆区级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费率目录表(2015年).xls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