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宫外孕报销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近期,不断接到区县有关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反映宫外孕的报销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宫外孕的,按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相关待遇。不符合生育政策或其他情形的,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各险种规定予以支付相关待遇。相关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重复享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