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相关程序的通知(2013年)

渝人社发〔2013〕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等专项经费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有关申报审核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费程序由原来的向市级部门申报拨付调整为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拨付,其拨付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培训完结后,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之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申报时提交《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和《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当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范畴,可在下一期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于当月20日前从本级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拨付相关经费,基金结余不敷使用时可按规定向市级申请调剂。

 

二、职业介绍补贴申报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求职登记费、失业人员档案保管费)标准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经费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申报,可在第2季度和第4季度与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一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属实后拨付。

 

三、工作要求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能职责对区县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文件规定,在专项经费申报、审核和支付各环节做好内控工作,并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果。相关资料的填报、审核和保管必须规范完整。区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把专项经费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关口,确保基金规范使用。对在失业保险基金专项经费补贴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已拨付的相关补贴经费予以追回。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往年应付未付的专项经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2.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2日


附件下载:

  1. 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表.doc
  2. 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doc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