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8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一)2018年2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并重新报送原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资金分配比例和办法”及“权益归属”为新增内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中如未包含这两部分内容的,应在变更时予以补充完善。

 

(三)《办法》第十五条所称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可以是上年度工资总额,也可以是当年度工资总额,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并在年金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办法》第十八条中的最高额为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指除临近退休职工的补偿性分配外,所有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包含奖励性分配和企业账户分配等。最高额与平均额最高不超过5倍可以按月控制,也可以针对全年的总分配额来控制。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动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监管部门要按照基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年金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为企业年金备案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及时出具参保缴费证明。

 

我市现行企业年金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与《办法》及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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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