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在我市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上,统一增加15元,调整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5元。

 

三、调整办法

 

(一)2014年7月1日及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4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从2014年7月1日起补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

 

(二)2014年7月1日及以后新增加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从其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补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

 

(三)2014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领保人员和201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中青年参保人员,分别按丧葬补助金发放规定补发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丧葬补助金。

 

四、资金来源

 

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国家将现行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新增部分仍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为:主城区由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由市级承担70%、区县级承担30%;其他区县由市级和区县级各承担50%,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5年4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