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6号)和《关于调整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大额医保)和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职工大额医保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后的清算工作

 

(一)职工大额医保。对今年提高参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和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元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职工大额医保费,从2014年10月起,实行按月征收。对按以上标准计算应补收2014年1月至9月期间的职工大额医保费,在参保单位2014年10月份的大额医保征收计划中清算补收。

 

对个人缴费,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2015年度个人缴纳大额医保费每月由3元调整为4元,2016年度调整为5元。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二)失业保险。对参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后,按1.5%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2014年10月起,实行按月征收。对按以上费率计算应退收2014年1月至9月期间计划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2014年10月份起,在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征收计划中逐月抵扣,直至清算完毕。

 

二、调整职工大额医保报销起付线

 

从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大额医保基金起付线(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调整到3.7万元,2016年、2017年分别为4.2万元、4.7万元。以后根据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大额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调整职工大额医保经办模式

 

从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大额医保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实行风险共担。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调整职工大额医保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是深化改革和确保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涉及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市政府有关文件及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另行制定政策调整后的有关业务规范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及时做好培训,尽快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政策落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