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口市部分参保企业及灵活就业中断缴费人员及时续缴养老保险费的告知函


广大企业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当前,我市部分参保企业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情况逐年增多,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及时续缴养老保险费。现就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只要职工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为职工按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河北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企业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部分为职工工资的16%,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为工资的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所以参保企业应按时为职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未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以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三档可供选择:上年度河北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100%和30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请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中断缴费人员如果未及时续交养老保险费,可能会推迟享受退休待遇的时间。

 

综上所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让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为维护和保障企业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请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及时续缴养老保险费。


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