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佳医保发〔2020〕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企业: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对市区及各县(市)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5个月减半征收政策,职工个人缴费不变,实行统帐结合参保企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比例不变。

 

二、对已经缴纳2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减征政策顺延1个月。对已经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退返费用,重新按减征政策核定缴费。

 

三、疫情期间参保企业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至4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六、各县(市)医保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全力做好企业医保费减半征收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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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