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鲁政字〔2007〕2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500元、620元、76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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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附件下载:

  1. 山东省2007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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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