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了妥善处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员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员,又按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并已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且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在职工养老保险中领取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中断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凡本人自愿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国家出台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后按其规定执行。凡本人不愿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书面申请并经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