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严格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5〕421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退休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养老保险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病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条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周密组织、严格审查、认真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方可办理因病退休,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

 

二、各市劳动保障局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规范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认定新的特殊工种,对不符合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时间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三、对于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例,制造假工作经历、假病残以及放宽因病退休条件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要立即纠正,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严追查责任。省劳动保障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市办理的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进行抽查,对审查把关不严的市、县、区,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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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