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税务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农林局、税务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8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26号),切实做好我市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办法

 

符合渝人社发〔2020〕126号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在2020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照先缴后补、不缴不补原则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

 

(一)2021年1月仍属于参保缴费期的退捕渔民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2021年及以后年度选择的年缴费档次不低于3000元,且按年足额缴费后,每年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

 

此类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已享受缴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金额进行清算。其中,2020年1月1日前的个人累计缴费金额,大于或等于个人年应缴纳费用(3000元/年-2500元/年)乘以剩余应享受缴费贴年限的,剩余应发放的缴费补贴(2500元/年×剩余应享受缴费贴年限)直接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小于个人年应缴纳费用乘以剩余应享受缴费贴年限的,本人在退休时可选择一次性补齐差额并完清费用,剩余应发放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领待当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在退捕渔民完清应缴纳费用时视同实缴,次年清算。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21年起,当年缴费满1年的,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缴费不足1年的,当年缴费补贴根据实际缴费月数进行发放,即2500元/12个月×当年缴费月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元。

 

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人员,当年度不再享受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

 

1.本人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达到或超过7500元的,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37500元直接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2021年1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2.本人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足7500元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核定应补缴金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待本人完清缴费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37500元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并为其重新计发养老待遇。其中,2021年6月30日及以前完清缴费的,从2021年1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2021年6月30日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三)市外参保退捕渔民

 

1.我市认定的退捕渔民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认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人社部数据平台核实其市外参保地,并及时与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将缴费补贴37500元一次性划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账户,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我市认定的退捕渔民在市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市外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年度缴费凭据,到认定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重庆市市外参保退捕渔民缴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年申领缴费补贴。

 

3.其他省市认定的我市户籍退捕渔民,且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配合做好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账等工作,所需缴费补贴经费由认定地承担。

 

(四)关于2020年已参保缴费退捕渔民的补贴处理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2020年已按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直接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年缴费低于3000元档次的,可在2021年内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请,将2020年缴费档次变更为3000元,补齐差额后可享受2020年度缴费补贴。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20年存在欠费的,可在2021年内完清欠费后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资金申请及划拨

 

(一)每年1月底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当地税务部门,共同确认辖区内应享受缴费补贴的退捕渔民上年度参保缴费及一次性补助数据,将加盖公章的《重庆市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附件2)传递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二)每年2月底前,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三)每年3月底前,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属性,将一次性应计入退捕渔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补贴资金划拨至区县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户,将应发放给退捕渔民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应划转市外社保经办机构的补贴资金划拨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资金代发户”。

 

资金申请及划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各区县也可结合退捕渔民实际需求,从便捷群众办事、减轻群众负担的角度出发,动态调增缴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划拨及发放频次。

 

三、其他

 

(一)退捕渔民市内参保地与退捕渔民认定地不在同一区县的,由退捕渔民认定地实施补贴。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农村、税务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履职尽责,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及时兑现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保不重不漏。

 

(三)各区县对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对应职责分工及时报告市级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联系人:唐远航,88622919;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许成帅,89133820。

 

附件:

1.重庆市市外参保退捕渔民缴费补贴申请表

2.重庆市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