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因病退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2〕1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8号)和我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下发以来,对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止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因病(伤)退休把关不严,违反国家和我省规定办理病(伤)退现象仍很突出,因病(伤)退休人数大幅增加,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给我省“两个确保”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为加强因病(伤)退休审批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对因病(伤)退休(退职)审批及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因病(伤)退休(退职)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严格执行陕劳社发[2000]76号文件规定的因病(伤)退休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因病(伤)退休审批制度。

 

二、职工因病(伤)退休必须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应当真实齐全。单位劳动鉴定组织对个人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对初步判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上报相应的劳动鉴定部门。劳动鉴定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病历资料在认真审查分析的基础上,对病历资料真实齐全的,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病(伤)检查,并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各级劳动鉴定组织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鉴定结论要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坚持杜绝劳动能力鉴定的随意性。

 

四、各级劳动鉴定组织要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考核,防止指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凡指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该医疗机构劳动能力检查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切实加强因病退休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因病退休的职工,在正式办理退休前要在职工主要居住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布结束后单位要对张榜公布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劳资、工会、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劳动鉴定部门。

 

六、建立因病退休审批和劳动能力鉴定责任追究制度,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审批失误及弄虚作假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办理的全部因病(伤)退休(退职)人员名单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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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