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制止和纠正企业职工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9〕209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违反国家和我省规定办理的退休进行清查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除“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国有纺织企业压锭减员提前退休和农垦企业提前退休外,办理的退休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年龄和其它条件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年龄和其它条件,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退回企业,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违反国家规定退职和1998年1月1日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退休,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及处理结果,书面报省劳动厅。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由企业报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费情况、个人账户储存情况、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初步核定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由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支付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继续执行陕劳发[1997]526号文件规定,不享受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享受月调节金。

 

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执行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文件的,病退和提前退休人员按行业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未执行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文件或按行业新办法执行的,病退和提前退休人员按行业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相应递减15%。

 

四、其它。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