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2〕7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我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权限、程序、时限、审批表样,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工退休的各项政策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领导,理顺职能,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退休审批工作。文件下发以来,多数地方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退休审批工作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企业和职工都比较满意,但是,仍有少数地方不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政策规定,存在任意改变审批程序,放宽特殊工种、因病退休的条件,不按规定用新、老办法比较计发养老金等问题。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国家和我省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增加了确际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压力,同时引发了地区间、企业职工间的相互攀比,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稳定,必须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是政府重要的行政审批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落实“三个代表”要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双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规定要求,正确行使审批审核权限,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对职工退休条件等项目进行审核,然后送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情况、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等项目进行审核。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职工数据库资料对退休条件复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共同复核后再办理退休审批。

 

二、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通知要求,规范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个别地区自行改变审批程序、更改审批表样、未严格执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要按文件规定立即进行调整;对任意放宽特殊工种、因病退休条件办理的提前退休,要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进行纠正;对单位弄虚作假办理提前退休,要坚决查处,立即纠正。今后,任何地区、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33号规定的行政审批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行使审批审核权限。要做到协商议事,个别问题协商不一致的,不能单方审核、审批,对举报需查实的问题,均可报省劳动保障厅。要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谁承办、谁审批、谁负责,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审批失误等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审批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企业和职工的监督。

 

四、省社保局要督促各级经办机构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

 

二○○二年七月四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