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困难企业到龄职工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社保发〔2001〕107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近年来,各地为妥善解决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到龄退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问题,实行了“退谁补谁”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各地的办法不统一 ,出现的问题较多。为了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顺利进行,保持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的统一性,现就这些企业职工到龄退休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⒈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地一律不准擅自对这部分企业到龄职工实行“退谁补谁”办法。应严格按照陕劳发[1999]6号文办理。

 

⒉确属困难企业,不能全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由该企业向市地养老保险经办处提出报告,市地养老保险经办处经过调查提出企业现状、缴费能力等情况,并提出意见报省局。

 

⒊有关市地要在6月20日前,将以前已实行“退谁补谁”的情况报省社保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