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工伤保险恢复按原基准费率征收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由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按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恢复按原基准费率征收。此次调整为动态性调整,今后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相关规定标准,我市将适时进行调整。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