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

 

为做好2019年度苏州市区(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上述参保对象合称为非就业居民。

 

二、缴费标准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医〔2018〕33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320元的标准缴纳(含20元大病保险费用);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900元的标准缴纳(含20元大病保险费用)。对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以下非就业居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

 

三、申报期限

 

1.2019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申报缴费期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3月25日,请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做好辖区范围内户籍且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有关业务的经办工作。

 

2.2019年度申报期外,对达到参保年龄的、户籍迁入本市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鉴定为重症残疾的新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就业居民,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月25日前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申报地点

 

非就业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居民也可以到其社会化管理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居住在市区,享受吴中区、相城区、园区等统筹区外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仍需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五、缴费及结算

 

通过“个人银行缴费结算”模块结算的参保人员,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通过合作银行或扫码支付方式完成缴费,逾期失效;通过“缴费结算”模块结算的参保人员,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应于2019年3月25日前代为缴费。

 

凡于2019年3月25日前办妥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从2019年4月1日起享受2019年度(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免缴资格认定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信息;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信息。对申请免缴的参保居民,如在上述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信息范围内的,参保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七、注意事项

 

1.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和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启用苏州市“社会救助信息查询”平台及通过网络公开救助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函》(苏政民〔2017〕31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制作和发放“城乡居民最低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等证件,如需书面证明材料,可通过苏州市社会救助信息查询平台(http://www.mzj.suzhou.gov.cn)主页上“公共服务”栏目中“社会救助信息查询”查询并打印。请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向免缴类型发生变化的参保居民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应逐一落实其续保情况,告知其保费补助、实时救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其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2.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社区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当年未参保人员情况,适时提醒未参保人员及时参保。

 

3.首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应向各区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报送2寸白底证件照片一张)。

 

4.对首次参保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需提醒其于办妥参保手续当月25日前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门诊定点签约手续。

 

5.2019年度的《苏州市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应于2020年3月底前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留存归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已列入年度社区退管工作考核,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流程及时为辖区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并提供优质、细致的服务。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4日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