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转发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0〕97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基层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提高到640元,个人缴费同步提高30元已提前预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70元提高至90元。

 

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对符合规定持居住证参保的非我市户籍人员,个人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由居住地财政按本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一般性财政补助。

 

二、落实待遇政策

 

发挥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改革红利,落实国家关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的要求,结合我市基金支付能力,自2021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支付比例:

 

(一)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85%。在一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90%。在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95%。

 

(二)成年居民在三级甲等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850元,其中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附属第二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65%。在其他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70%。在二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80%。在一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85%。在基层医疗机构及护理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90%。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9月7日


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