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

厦人社〔2018〕125号


各区人社局、地税局: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享有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经研究,现就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1日起可在本市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300%的标准自行选择;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二、居住证持有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地税部门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三、上述持居住证参保人员在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0周岁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认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不在我市的,不能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

 

四、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我市办理退休,有关退休手续办理和待遇享受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