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使用身份证就可以就医购药结算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启用身份证就医购药结算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1﹞58号)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在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进行结算的基础上,增加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结算的新方式,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保卡进行结算,在使用身份证就医购药时,与社会保障卡使用方式相同,须同步输入电子凭证密码(未激活电子凭证人员使用身份证后6位作为初始密码)。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