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工作,着力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的目标,全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新医保〔2020〕90号)制度,提高经办效率,缩短办理时限,现就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具有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接受区本级参保职工慢性病鉴定时间为每月5-20日(工作日期间),20日后2个工作日内定点医疗机构将《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与《自治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不得延误或擅自截留。

 

(二)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自收到慢性病鉴定材料后,于6个工作日内组织慢病鉴定专家审核,审核结果于当日反馈至医疗机构(含电子版)。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反馈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慢病的本人或家属,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有关事项

 

(一)对申请办理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含肾透析)、器官移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区本级参保职工,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出具的《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在系统内审核通过,让参保职工先享受待遇。待慢病鉴定专家进行审核后,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取消待遇并反馈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当日内通知申请慢病的本人或家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地州慢性病患者调往区本级参保后,转移接续慢性病鉴定工作统一由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

 

(三)自治区本级异地安置人员及区本级参保职工在不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的慢性病鉴定工作,统一交由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

 

(四)过渡期内继续沿用《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附件1)及《自治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申报表》(附件2),平台建设完成后按照新医保〔2020〕9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填写《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内各项目内容。

 

(二)医疗机构按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合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服务,不得随意降低诊断标准。同一鉴定医师作出的鉴定经专家审定未通过累计达到5次,取消该医师的鉴定资格,3年内不得承担相应病种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

 

(三)根据新社险发〔2017〕26号文件精神,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与预留保证金挂钩。

 

(四)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慢性病鉴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显著位置公布本院慢性病鉴定工作流程。认真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区本级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让群众办事更加透明高效。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

2.自治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申报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0年8月27日


附件下载:

  1. 新疆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docx
  2. 新疆自治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申报表.xls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