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闽医保〔2021〕5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因省统计局未能提供各设区市数据,全省按省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计算,确定2021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8379元,下限3676元,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日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