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福州市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根据《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榕政综〔2020〕262号)及《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榕医保文〔2021〕5号)精神,从2021年6月起,对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征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现就参保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福州市长护险制度试点阶段,参保对象为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允许单独参保长护险。

 

二、基金征缴

 

长护险保费与基本医保费同步缴纳,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同比例分担。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缴部分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具体筹资标准如下:

 

(一)在职职工单位缴纳部分以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25%缴纳长护险保费,试点前两年(2021-2022年),为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按月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拨。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25%缴纳长护险保费,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代缴。

 

(三)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计算基数为缴费基数(无计算基数的或基数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0.125%的比例,按月缴纳长护险保费,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用人单位职工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0.25%的比例缴纳长护险保费,其中:应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拨;个人按0.125%的比例,全年一次性缴纳,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三、征缴方式

 

2021年6月起,退休人员每月1日划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同时扣缴长护险保费;在职职工每月应缴纳职工医保费到账后,在划拨个人账户同时扣缴长护险保费;灵活就业人员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到账后,从其划拨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长护险保费,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参保人员应自行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5月28日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发布: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