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烟人社规〔20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范异地就医办理程序,根据《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管理、经办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异地就医管理

 

第三条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或异地居住人员临时返烟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

 

第四条 下列异地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异地居住

 

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单位外派、外出务工等,需要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异地转诊

 

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本地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或异地就医人员再次转诊到外地治疗,且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在规定期限内在转入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以及因恶性肿瘤和白血病诊治产生的符合慢性病报销政策的门诊医疗费。

 

(三)异地急诊

 

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突发疾病异地就医后,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急诊条件,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含院前抢救门诊医疗费)。

 

(四)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或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且经审核确认不符合异地急诊条件,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

 

第五条 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的,应填写《烟台市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居住期间住院治疗的,原则上选择居住地范围内全国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异地居住人员需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治疗的,应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院中选择1-3家作为本人门诊就诊医院。

 

参保人员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或注销。一年后,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信息需变更的,应重新填报《烟台市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表》;需注销的,应填写《烟台市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注销申请》(见附件2)。

 

第六条 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参保人员确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应遵循逐级转诊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参保人员或受委托人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医院目录》(见附件3)内的定点医院提出转诊申请,由转出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并为患者打印《烟台市异地转诊登记备案表》(见附件4),上传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的,有效期自登记备案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

 

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从转入医院再次转诊的,应由异地转入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异地居住人员转外就医的,应由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以上区域内的最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APP等便捷申报形式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受网络、通讯所制约无法实现快捷申报的持转诊意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异地急诊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就医结束后,将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加盖医院业务专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急诊审核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材料,填写《烟台市异地就医急诊审核登记表》(见附件5),并形成是否符合异地急诊范围(常见急诊抢救范围和急诊入院病种范围见附件6、7)的审核意见后告知患者。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照参保地的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就诊医院未经辖区内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医院级别的按照参保地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按照门诊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异地急诊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在备案的转入医院发生的因恶性肿瘤和白血病诊治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第十条 符合全国联网结算政策要求,且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实行异地住院医疗费即时结算的,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政策要求执行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或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急诊除外),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4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在非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符合异地就医政策规定,未通过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实现即时结算的异地医疗费,需个人全额结算后回参保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

 

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加盖医院业务专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转出医院负责初审和上传;无转出医院的,可在烟台市范围内就近选择代传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7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印发的《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烟台市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备案表

2.烟台市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注销申请

3.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医院目录

4.烟台市异地转诊登记备案表

5.烟台市异地就医急诊审核登记表

6.常见急诊抢救范围

7.急诊入院病种范围


附件下载:

  1. 《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pdf


相关业务链接:

  1.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0-09